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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官赴宴途中被砍死,妻子追讨工伤赔偿
发布时间:2015/3/31
2011年底,顺德勒流新启股份社理事潘同坤当街被砍死。破案后,司法机关认定起因是土地纠纷结怨,3名嫌疑人相继获刑。随后,死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法庭上,潘某的死是否与工作有关,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村官因土地纠纷 赴喜宴途中被砍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4月开始,潘同坤担任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村新启二组组长,同时任新启股份社的理事成员。潘同坤上任后,潘某、陈某光因土地使用等问题与潘同坤产生矛盾。后潘某、陈某光、陈某名密谋教训潘同坤。20111115日,潘同坤步行去勒流新安村新启茶楼参加喜宴,当行至新启茶楼外的路段时,被陈某名指使的杨某、梁某持刀砍、刺致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11117日死亡。
2011128日,潘同坤的妻子麦女士向社保局(后被并入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调查后,于2013112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麦女士对这一结论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同样未能如愿。
去年上半年,麦女士将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推翻该局的工伤认定。
据了解,砍人案件告破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陈某名、杨某、陈某光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分别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相关人等分别获刑。
 
争议点
 
赴宴途中被砍算不算工伤?
 
原告:被砍是出于工作原因
 
麦女士聘请的律师认为,社保局不认定潘同坤的死亡为工伤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律师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曾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作出释义,其中一层含义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本案中,潘同坤因工作原因遭人打击报复,其在家中与同事商议完公事离家赴宴途中遇害,完全符合这一含义,应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参加喜宴不是工作内容
 
社保局则辩解称,潘同坤是否担任新启股份社的理事成员,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与会否被他人故意伤害,没有必然联系。潘同坤受伤的时候,是在参加喜宴的途中,参加别人结婚的喜宴显然不是潘同坤在新启股份社担任理事期间的工作内容。因此,潘同坤受伤之时不在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社保局方面分析称。
 
[法官判决]
 
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工伤认定书》
 
顺德法院主审法官认为,社保局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对潘同坤的工作职责及被二名男子持刀故意伤害的原因未予查明,亦未说明潘同坤的死亡情形为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因此法官认为,社保局认为潘同坤的死亡不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明显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麦女士要求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社保局的辩解无理,法院不予采纳,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麦女士提出的工伤认定重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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