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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8/24
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完善见习制度,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有效提升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充分就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07号)文件精神,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充分就业为目标,有效发挥就业见习在提升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尽快实现就业。
二、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
1. 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起两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 非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在常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青年。
其中,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和“双零”家庭的人员优先安排见习。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包括延长期在内)。
(三)见习申请
符合见习条件人员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相关部门受理见习申请后,应及时安排见习申请人与见习基地进行双选洽谈,见习基地对通过双选达成意向的见习申请人应及时安排见习。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街道(镇)和居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2、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申请单位设有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人员、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和措施;
4、申请单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申请和认定
符合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地(辖市、区,下同)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汇总、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核准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常州市大学生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
1.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三年内不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见习岗位的,将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2.见习基地应通过网络平台按期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上报见习岗位信息,全年所提供见习岗位不得超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总量的20%,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上报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相关流程组织就业见习的具体实施。
四、见习补贴的标准、给付和管理
(一)见习补贴的项目和标准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天数计算。每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见习,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2.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每名见习学员9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学员的房租补贴:常州籍困难家庭和“双零”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在见习期间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的,提出申请经认定可享受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房租补贴。
4.见习基地带教老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3名,非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5名。
5. 奖励
(1)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常州籍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2)优秀见习基地奖励: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见习基地给予一定奖励。
(二)见习补贴的给付
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带教老师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按月足额支付,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补贴,所在地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将见习补贴拨付给见习基地;留用奖励在年底统一确认发放。
(三)见习经费的管理
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于每年三季度根据下年度目标任务编制见习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预算批复拨付见习经费,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见习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每年年终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扎口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建立就业见习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由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辖市、区人社部门做好见习基地认定的初审以及学员见习组织管理工作,要将就业见习各项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见习工作的开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经费,确保见习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
(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根据情况为见习学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协商确定,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学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就业见习任务。
(五)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六、其他
(一)本办法所列项目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市内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武进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见习经费由区财政拨付;金坛市、溧阳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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