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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明年1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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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30 |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明年1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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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数:82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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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一、实施范围。全市统一实施。二、享受条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三、待遇内容。(一)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二)住院分娩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三)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符合规定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四)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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