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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1/7/2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即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15%,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6-8%,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基准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下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时工资标准等;因生产经营状况执行工资增长下线有困难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各地原则上要在省下达企业工资指导线区间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及时向社会发布。

  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部门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引导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理顺工资分配关系,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目标。

  6月27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布我省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对不符合上述工作条件的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夏季高温津贴,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三部门同时废止了省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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